民事诉讼法离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离婚诉讼案审查通过然后怎么办

离婚诉讼案审查通过然后怎么办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_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离婚案件的起诉地规定法律分析:离婚起诉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如下: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规定一、民事诉讼法离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离婚管辖的规定如下: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离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离婚诉讼案审查通过然后怎么办】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二、民事诉讼离婚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离婚程序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 准予立案;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
离婚诉讼六个月再次起诉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出现特殊情况,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 。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 , 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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