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案例先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不一定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 。
一、关于首封优先权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 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 。
二、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 , 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
保全和强制执行哪个优先受偿不能优先受偿 。
【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种措施并非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担保,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 ,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因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 。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一、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房子先抵押给债主后被法院查封先抵押后查封的房产不影响抵押效力 , 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查封的房产主张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人具有对不动产处置的优先受偿权,并根据抵押权登记顺序受偿 。而财产保全(不动产查封)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即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
一、抵押、查封二者的概念不同
1、不动产抵押是一种民事担保行为和主动为之 , 是债务人为获得借款或其他利益,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等债权人 。
不动产抵押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否则不具有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
2、而不动产查封是司法保全措施和被动行为 , 一般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债务,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 。
查封也是有期限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不动产查封的期限是3年,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 , 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3年 。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
1、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 ,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三、抵押合同生效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 。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3、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
四、抵押权人又是查封申请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变卖或拍卖该房地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
【首封债权人能先受偿,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案例】即首封法院可以要求首先处理财产 , 但债权人要按照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在优先受偿权实现后,再清偿其它债权金额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
债权人是否可以先受偿再起诉首封债权人一般能够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申请了查封,而其它没有查封或者查封在后的债权人,一般要后受偿 。首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属于首封债权人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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