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保证金都退了还要开庭一、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法律分析:办理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这个根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 , 取保候审结束后会退还保证金,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检察院提出控告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结束保证金不退怎么办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要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怎么办呢?取保候审到期后不会自动解除的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 , 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进行签字 。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 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
醉驾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交会怎么样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人保或者财保的方式,如果已经选择了财保 , 不交保证金就不能取保候审 。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 ,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 ,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 , 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
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
【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怎么救济,取保候审一年保证金都退了还要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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