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契约的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 。订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 。(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了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 。(3)约定的范围 。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 。(5)约定的具体内容 。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 。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6)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 。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大陆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已告知交易相对人的,才对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 。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 。另,根据民法典婚家编解释第37条,本条第3款所谓“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在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内,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 。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 。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将处分所得款项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 。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综合判断 。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 。“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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