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婚前婚后财产规定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规定( 三 )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 。(1)协议分割 。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 。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 。(2)判决分割 。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 。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南方,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 。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典 型 案 例
1.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
案例要点: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


2. 石权诉邓国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2期)
案例要点:婚内人身损害赔偿须以夫妻财产分别制或对方有个人财产为前提条件 。在夫妻财产共同制之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且没有个人财产,则受害人无权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


3.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3期)
案例要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国际、国内体育比赛所获奖牌、奖金,奖牌作为运动员一种荣誉的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得奖金已作为家庭共同支出用于运动员治伤、治病的,另一方不得再要求平分 。


4.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
案例要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民法典658条)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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