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什么资料】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的资料有: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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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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