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转股的程序有:
(1)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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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转股债权的验资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
(3)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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