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界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犯罪对象
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 。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界定

文章插图
区分本罪与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
【法律依据】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界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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