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 , 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 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
目前 ,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 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
我们认为 , 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之前 , 不宜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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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要视情况而定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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