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
2.是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
3.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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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社会舆论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 。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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