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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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应注意,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有限制的,即是“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条件】(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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