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为:
【刑事辩护开庭程序的内容】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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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
二、法庭调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 , 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经审判长许可 , 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三、举证、质证阶段
四、法庭辩论阶段
五、最后陈述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法庭审理过程中 ,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 ,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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