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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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长时间进行缴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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