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丰大厦 广州业丰大厦( 二 )




【案例3】对于高度概括性、原则性的预期利益损失,需要提供最基本的证据做支撑,仅凭说理很难获得法官支持 。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61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对连利硅矿主张的压覆范围之外的采矿权损失未予支持是否正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连利硅矿对压覆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因储量小,投资大,已经失去了开采的意义,损失也应当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的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就其此项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 。


【案例4】预期利益损失不可超出违约方在签约时可预见范围
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3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应当知道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风险而轻信能够避免,现因政策原因案涉采矿许可证被注销,高速公司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故宝标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超出了高速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此种情形下违约损失的可预见范围 。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宝标公司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超过高速公司可预见的范围,且宝标公司未能提供其利润损失的具体金额和充分依据,对宝标公司主张的利润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案例5】在一方延迟履约但不足以造成违约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无权主张预期利益损失 。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19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山大学从签署《合建协议》到《补充协议》,其根本合同目的系按时获得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故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未能依约交付的行为已致中山大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虽然中山大学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迟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造成业丰大厦停工的因素,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判决认定中山大学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主张中山大学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理由不能成立 。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主张中山大学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但是,本案不存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前提条件 。案涉合同被解除的过错责任在于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故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作为根本违约方,无权要求中山大学损害赔偿 。原审驳回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


【案例6】对于基础建设、土地、采矿、海域使用权期限较长或酒店等商业经营租赁合同,发包方/出租人如果违约,除向承包方/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外,还要支付未来可预见的利益损失,这是法律对善意经营一方当事人对未来商业预期利益的保护,是践行古老的商业诚信原则的体现 。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1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定:根据双方《养殖台筏买卖补充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于乃勇应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一周内返还40台养殖台筏,如未按约定返还按每天500元计算违约金 。另案确认双方合同于2018年8月6日解除,并判决于乃勇一方归还案涉台筏及其所在海域 。该另案判决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于乃勇实际返还的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 。于乃勇于合同解除后及判决作出后,继续占用案涉台筏及其所在海域构成违约,过错明显 。侍建文根据上述违约金条款提出本案主张,违约金条款作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 。二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损失,酌定于乃勇、邹焕荣向侍建文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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