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丰大厦 广州业丰大厦


前言
对于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请求权人不但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费用,加大诉讼成本,还会给法官留下不利的印象,影响违约金中酌定情节的考量 。唯有合法且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才是赢得利益最大化的良策,合理的诉讼请求需建立在对权利保护的认识基础上 。


一、预期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合同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前提下,原《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上述第一款是违约损害赔偿,第二款则是惩罚性赔偿 。合同预期利益属于违约责任中的一种,大多对善意一方预期商业利益有所预见的保护 。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二、司法实践对预期利益保护的态度
【案例1】预期利益只能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下合同如果被确认为无效,将不会产生预期利益,法院也不会保护预期利益 。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2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合同无效,潘梅征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不应予以支持,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正确的 。由于先锋公司不应再返回投资款,原判决未支持潘梅征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潘梅征、张洪江还存在“一房多卖”、通过案涉房地产项目房屋抵押、变相抵押进行高息借贷等过错,故原判决未支持潘梅征、张洪江请求先锋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案例2】对违约损害后果有约定赔偿范围或受框架协议约束条件下,法院不会突破保护范围 。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4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以勒砖厂与成渝和成贵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镇雄县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雄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签订的《压矿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以勒砖厂同意按照铁路建设要求,压覆成贵铁路建设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以保证成贵铁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故成贵铁路公司压覆案涉砖厂的行为具有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 。
《压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所压覆矿产资源及相关费用,根据铁道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战略框架协议,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办理”,可见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已经转化为《压矿协议书》中当事人约定的一部分,在双方未进一步对补偿范围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以勒砖厂的损失进行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局的文件规定,对所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限于对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况且,案涉砖厂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进行压覆,即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再许可采矿权人以勒砖厂继续对被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以勒砖厂的预期利益也无从实现 。故以勒砖厂关于其矿产储量开发损失、停业损失等预期利益应当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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