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不同步应该如何处理复员费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 , 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 , 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 , 在军人离婚时并未实现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 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 , 这些财产在理论上都是存在的 , 只不过需要在转业或复员时进行最后结算而已 。故军人在离婚时虽然可能没有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 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军人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 。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 , 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不同步应该如何处理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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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不同步应该如何处理复员费】(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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