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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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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