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写单独所有时仳离怎么分(仳离时衡宇若何支解)( 三 )
王某因怙恃去世较早,由爷爷奶奶抚育长大,一直与爷爷奶奶配合栖身,双方情绪深挚。2014年王某与刘某娶亲,婚姻存续时代两位老人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前曾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伉俪两人配合所有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201室衡宇赠与王某。现刘某以情绪破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仳离,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支解王某继续的201室衡宇。王某以为继续所得的201室衡宇应为其小我私人财富,差异意作为伉俪配合财富举行支解。法院经审理以为,由于王某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明确将衡宇赠与王某一人,应视为王某一方的财富,不属于伉俪配合财富。故讯断201室衡宇归王某所有。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划定 :“伉俪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所得的下列财富,归伉俪配合所有(一)人为、奖金;(二)生产、谋划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划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富。 伉俪对配合所有的财富,有同等的处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富(一)一方的婚前财富;(二)一方因身体受到危险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涯津贴费等用度;(三)遗嘱或赠与条约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四)一方专用的生涯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婚内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富,若是遗嘱或者赠与条约确定只赠与伉俪一方,那么该财富不能视为伉俪配合财富,应视为伉俪一方的财富。
供稿:北京大兴法院
文字:张磊 赵新兰
摄影:钱坤
编辑:杨盛宾 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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