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争议条款有多种解释的如何处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其格式条款一般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并反复适用,投保人在签订过程中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 。
故在对部分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按照通常理解方式进行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条款及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读 。按此方式仍无法解释的,为充分保护居于弱势的一方的权益,应对其作必要的偏向,即在对条款发生争议时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以求得实质上的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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