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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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
【女职工孕期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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