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只有在仲裁申请提出以后或者是在仲裁申请提出的同时才有可能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并且仲裁机构也只有在决定受理案件后才有可能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此,即使申请人在仲裁前有紧急请求证据保全的需要,也必须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办理完所有的受案手续,仲裁委员会才可能将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转交法院 。很显然,现行规定难以满足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的需要 。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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