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都需要什么手续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8、依据第2、3、4项规定 ,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9、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 ,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
10、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 并出具提取证明 。
11、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 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 , 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1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简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
12、2002年8月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 , 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目前 , 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资金归集处、个人贷款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法规处、信息处、保贷处等10个处室 , 下设一汽、南关、南湖、铁路、朝阳等5个分中心和农安、德惠、榆树、九台、吉林、图们、通化、白城、双阳等10个分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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