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3:浙江高法认为,原合同约定明确,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现在的原告是债权受让人合金瑞公司,合金瑞公司所在地在沈阳沈河区,因此沈河区法院应该管辖 。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说明4:最高法认为管辖的约定,当事人也不能胡乱选择约定,应该遵循与合同有联系的大原则 。
本案中,温州翼龙贷公司作为管理方与借入方李媛银、李明哲及贷出方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其中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之后,温州翼龙贷公司与合金瑞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合金瑞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合金瑞公司有效 。合金瑞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住所地的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据管辖协议对案件有管辖权 。在合金瑞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李媛银、李明哲亦未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本案 。
关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的温州翼龙贷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理由 。本院认为,《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中约定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签订时存在不确定性,只能在起诉时方能确定原告,并进而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本案原告为合金瑞公司,故管辖法院为合金瑞公司住所地的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此外,考虑到本案两被告李媛银、李明哲住所地均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符合“两便原则” 。综上,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说明5:最高法还认为,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受原合同对于管辖约定的约束,在原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下,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的时候,受让人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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