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怎么写( 二 )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合同双方约定“定金”及“定金罚则”,但法院认定不适用“定金罚则”的部分其他情形:
法院认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认定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致使履行不能,无法将合同履行不能归责于任一方,出于公平原则,判定不适用“定金罚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资金往来备注为其他性质,另一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也未备注为“定金”,法院认定不适用“定金罚则”等 。
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据此,法律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有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合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债权担保作用,从而在出现违约情形下适用定金罚则 。
四、律师建议
若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则应在违约责任条款设定时明确“定金”的债权担保性质,同时重视其他合同条款的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款项性质的备注 。
【有关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怎么写】即,将《民法典》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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