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怎么写

一、引言
大多数人对“定金”的理解为:只要在合同条款中将“定金”,约定为“定金”而非“订金”就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即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违约方“定金” 。大家的侧重点为“定金”二字的书写 。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 。
实践中,虽然在合同中约定 “定金”条款,但不同的约定方式,将直接影响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

有关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怎么写

文章插图
二、案例参考
案例一:约定了“定金”条款,但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可能导致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所剩余的款项2756146.3元作为本合同的定金,同时约定每批次货款抵扣定金 。此外,AB双方还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
B公司分批次采购产品,每批次产品由双方电话协商好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价格后,签订该批次采购订单,并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未向A公司采购产品,A公司曾向B公司返还货款6万元 。B公司于合同期满后向A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A公司返还其剩余款项2696146.3元 。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A公司是否应当向B公司返还2696146.3元 。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所剩余的款项2756146.3元作为本合同的定金,同时约定每批次货款抵扣定金 。此外,双方还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上述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 。
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A公司收取B公司货款2696146.3元没有事实依据,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剩余货款 。A公司提出2696146.3元款项为定金并不应返还B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二: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在一方违约时返还“定金”,则可能被认定不适用“定金罚则” 。
案情简介:该案所涉《投资意向书》第五条载明“为表示投资诚意,甲(被告某区管委会)乙(原告某公司)双方签字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300万元作为定金” 。第七条载明“企业用地申报批准后,乙方应积极及时前来办理施工进场的有关手续,若逾期,甲方有权中止该意向,定金不计息退还”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于意向书签订前已缴纳的300万元,出具的收款凭证名为“地价款”,但在后签订的意向书第五条已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故按照意向书约定的总标的860万元,则300万元中未超出860万元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即172万元应作为定金,其余128万元应作为预交价款 。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投资意向书》,其内容是就相关用地事项所达成的意向协议 。涉案投资意向书并未约定“定金罚则”,该投资意向书第五条载明“为表示投资诚意,甲乙双方签字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300万元作为定金” 。第七条载明“企业用地申报批准后,乙方应积极及时前来办理施工进场的有关手续,若逾期,甲方有权中止该意向,定金不计息退还” 。从上述约定内容看,原告所交付的300万元名为定金,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被告出具的《收款凭证》中也载明此款为“地价款”,原被告亦均认为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原审判决对此适用定金罚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