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法律主观:
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 提存所得的价款 。
【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 ,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二、对于储存物的提存问题是怎样的?
提存 ,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 , 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 , 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 , 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 , 逾期不提取的 , 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
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 。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
一般而言 , 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 , 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 。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 , 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 , 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三、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可以提存的情形,只要不满足提存的条件的,债务人就不能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该原因 , 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 。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 , 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存 。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 , 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 。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 , 因此允许债务人提存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是指债权人死亡后,债务人不知道谁是债权人,或者数个继承人中谁是真正的债权人,因此难以履行债务 。行为能力欠缺者,其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监护人未确定时 , 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下 , 法律允许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 , 其范围应当以有关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理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款时,应当从严把握 。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立法文件中有规定的才能适用这一条款关于提存的规定 , 应当特别注意这里的用语为“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 。例如,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可以请求提存担保物或者其代替物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 , 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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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提存的规定时间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 , 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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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是什么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标的物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申请将债的标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比如公证机关),债务就视为履行了;另一类可以买卖合同为例加以说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将价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卖方据以发货,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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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法律分析:可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提存的条件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种 。
(一)提存具备的条件
须发生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因 。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对提存的法定原则作出明文规定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已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迟延责任,债务人可将给付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提存原因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应注意的是,债权人拒绝受领只有在债务人现实提出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 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言词提出,如果债务人未现实提出给付,则不构成债权人拒绝受领 。
2、债权人下落不明 。这不仅包括不知何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去向不明 , 而且指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也无法联络 。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 , 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原因 。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这种情况是指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债务人不知道向谁履行债务,同样应准予提存 。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
(二)提存具备的条件2
提存的标的物须是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的物且适于提存 。该条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由于提存涉及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和返还提存物 , 因此,提存的对象只能以物体为限,如给付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 , 按其性质则没有提存的可能.其次,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 , 是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清偿的一种代替安排 , 也应按合同约定适当提存 , 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若交付之物与合同内容不合者,不生清偿的效力 。
2、给付的标的物须适于提存 。提存的物品 , 各国法律一般不作明文限制 , 但是,不适宜保管的 , 自不得提存 。我国《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也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 提存所得的价款 。”至于如何“依法”拍卖或变卖 , 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在实务上,对不宜提存的物品,公证处可保全证据,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 这样处理是合理的 。至于拍卖与变卖之间 , 应主要采取具有公开、公正、公平特点的拍卖方式 , 通过拍卖 , 可以使债权人的财产在可能的限度内以最高的价格出售,从而使债权人不至于因财产被贱卖而受损失,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 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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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如何提存,下列哪些情形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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