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合同的赔偿标准 民法典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合同的赔偿标准 民法典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该罪名作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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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律赢惠普法: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 , 二者均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 以骗取财物 。根据法的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 , 当某一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时 , 不再以诈骗罪进行评价 。合同诈骗罪仅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 行为人实施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活动 , 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做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 。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 。“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 , 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 , 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 , 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 。所谓“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有两层内涵:一是行为人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施欺骗行为;二是被害人对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产生错误认识 , 进而处分了财产 。由于合同诈骗的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 , 因而被害人只能是合同相对人 , 骗取的财物只能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 。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虽然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 , 但它并非脱离客观行为而存在 。所谓非法占有不应是仅对财物本身物理意义上的占有 , 而应理解为占有人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 , 具有将自己作为财物所有人进行处分的意图 , 通常表现为取得相应的利益 。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 归根结底需要依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活动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 , 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 , 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 , 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行为人要么缺乏履约能力 , 要么缺乏履约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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