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有什么区别?
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偷税罪和逃税罪一样吗?

文章插图
目前 , 我国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
从通常含义上说 , “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 而在税收问题上 , 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 , 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 , 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 因此 , 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 , 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 。
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 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 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 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 , 更具有“口袋”性质 , 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
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 补缴应纳税款 , 缴纳滞纳金 , 已受行政处罚的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02
逃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
1)分层次处罚
针对逃税数额的不同 , 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
第一层次: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或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逃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 , 不能任意跨越 , 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
2)对自然人逃税并处罚金
针对逃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 , 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 , 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 , 一律规定了“并处逃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
其立法精神是 , 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 , 不具有选择性 , 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 , 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 , 而不再并处罚金 , 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 , 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
4)对多次逃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刑法理论 , 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逃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 , 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 , 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 , 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 按一罪合并处罚 , 不适用数罪并罚 。
反之 , 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 , 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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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举报人的奖金
根据被举报案件追缴税款额度的大小确定:
【逃税罪的处罚标准 涉嫌偷逃税是什么意思】追缴税款1万元以下 , 在1000元以内发给奖金;追缴税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 , 奖金数额为1000元至3000元;追缴税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 , 奖金数额为3000元至6000元;追缴税款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下 , 奖金数额为6000元至1万元;追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 , 奖金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追缴税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 在追缴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励 , 但最高奖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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