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 , 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 , 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提起诉讼的 , 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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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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