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标准 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案底】根据本款规定 , 犯本款规定之罪的 ,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所谓的“首要分子” , 主要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 ,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 , 积极、主动参加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此外 , 聚众犯罪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毁坏、破坏生产经营等结果 , 触犯其他罪名 , 一般应想象竞合犯处理 。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摘录)
(公通字〔2019〕7号)
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明确法律底线
(一)扰乱公共秩序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 , 实施下列行为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 , 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 , 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 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 , 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 , 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 , 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 , 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 情节严重 ,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无法进行 , 造成严重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四、无罪思路
1.群众以集体抗争形式表达部分利益主体诉求的行为 , 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 阻却违法性 。例如 , 因工厂严重污染环境 , 周边村民聚集多人要求工厂停产的 , 阻却违法性 , 不成立犯罪 。
2.对于情节并不严重 , 后果比较轻微的群体行为 , 不能认定本罪 。
3.对于群众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所采取的过激行为 , 不能认定本罪 。
4.一般参与者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
参考文献: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第1056页
五、相关案例
1. 被告人欧阳勤、陈明远、桑文强因退役安置等问题 , 不服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 为引起关注 , 扩大影响 , 制造声势 , 向政府施加压力 , 多次积极参加和组织实施非法聚集上访活动 , 并将相关照片和视频在互联网上散布、传播 , 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认定被告人欧阳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明远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缓刑二年;被告人桑文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六个月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案号:(2020)鄂13刑终63号
2.上诉人范良勇为达到向政府索要土地补偿费的目的 , 纠集多名村民在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 , 滋扰施工现场秩序;上诉人范良稳采取阻拦、泼洒汽油、持刀追撵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扰施工 , 致使天河机场三期建设工程停工长达一个月余 , 施工单位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 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上诉人范良勇煽动、组织、资助村民阻工 , 系首要分子 , 上诉人范良稳积极实施阻工行为 , 系积极参加者 。认定被告人范良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范良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案号(2019)鄂01刑终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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