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标准 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案底

一、刑法规定
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情节严重 ,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 造成严重损失的 , 对首要分子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二、罪名构成要件解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标准 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案底

文章插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 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情节严重 ,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 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这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 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入通道 , 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款作了修改 , 增加了有关扰乱医疗场所秩序 , 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根据草案审议中的意见增加的规定 , 主要是针对实践中频繁发生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 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的修改并不是增加新的犯罪情形 , 只是对刑法原有规定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这样规定 , 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针对性 , 提高对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震慑力 。单纯从法律适用来说 , 实践中所谓“医闹”等案件 , 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 , 对其中情节严重的 , 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对这一问题 , 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认识也是一致的 , 有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 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如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明确、细化的规定 , 即对聚众实施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行为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 , 以及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 , 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可以根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
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 , 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 , 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 , 等等 。“造成严重损失” , 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在这里 , 情节严重 , 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 造成严重损失 , 因此 , 除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之外的 , 还必须同时具备“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 缺一不可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较轻 , 没有造成严重损失 , 危害不大的 , 不构成本罪 , 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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