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所谓“代表性”说,即认为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似乎外交使节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是自然具有的,而不是驻在国给予的 。这种说法也没有被广泛地接受 。
除以上两种说法以外,当下在国际法学上占主导地位的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观点是“职务需要”说 。这种观点在1961年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得到了确认 。该《公约》的序言称,“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外交豁免权”中的“豁免”,并不是豁免该外交人员所犯的错误或者罪行,只是“豁免”其不在驻地接受审判,而到了自己所在的国家,是需要按照本国法律进行审判的 。
所以,外交人员并没有法外特权,犯了罪依旧需要接受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豁免规定 外交赦免权怎么获得】当然,如果是开头说的案例中,美国总统都曲解“外交豁免权”含义,公开庇护肇事人员,那就另当别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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