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责任是什么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责任是什么

文章插图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