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打印遗嘱按照“遗书”处理的观点,是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就法律适用提出的 。如果严格按照《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执行,打印遗嘱最终被判无效的可能性还是较大 。随着电脑打印等现代化记载、打印方式的普及,“以机代笔”已相当普遍 。在此形势下,打印遗嘱大量出现,对于遗嘱人认真准备的“规范的”打印遗嘱,还得在没有相反证据、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有效,此恐难为民众所接受 。故,笔者建议,应当适当放宽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可以考虑如下处理路径:
(1)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的,自己或请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必须有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和亲笔书写的年、月、日,方为有效 。若只有遗嘱人本人的亲笔签名,无亲笔书写的年、月、日,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方为有效 。
(2)遗嘱人没有或几乎没有阅读理解能力的,由他人代打印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签名或者捺手印,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方为有效 。
(摘自《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第238~239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3.《二〇一七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成都)》
37、被继承人以打印的方式制作遗嘱的,应当如何认定该遗嘱的性质?
以打印机印制的遗嘱,与手书遗嘱相较而言,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 。对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应当以遗嘱的制作过程作为认定依据 。遗嘱人自行输入印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交由其中一人代为输入印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为输入印制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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