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
第六百四十三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责任包括哪些】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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