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遗失按照保管物的价值赔偿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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