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 , 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 ,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 可以判处死刑 。
犯本章之罪的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