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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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 ,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 犯前款罪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 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 ,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 擅离岗位 ,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 , 危害国家安全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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