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雨水走向风水 雨搭对着门好不好



门前雨水走向风水 雨搭对着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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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人因居住所需而开设的不动产门窗、雨搭和过道均为生活居住的必需之举,其雨搭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其已将该设施对房屋之间相距十米的当事人的影响尽量减小,当事人负有容忍义务,相邻权人设施的建造未超过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如拆除该设施将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及居住 。因此,当事人无权以侵害相邻权为由要求将雨搭、窗户、门窗拆除 。
基本案情
李X是北京市石景山区龙恩寺XX排6号房屋的所有人,李X军在李X房屋的北侧相隔一米处建造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龙恩寺XX排8号),双方属于前后邻居关系 。李X军在两屋之间修建过道并只供自家通行使用,该过道高度由东到西递减,等差二十厘米左右 。李X军房屋南侧有六个窗户和一个防盗门,其中有四个窗户和李X房屋北侧七个窗户中的四个相对,防盗门也与李X的亦个窗户相对 。两家均在上述窗户安装有雨搭,李X雨搭子沟槽由南北向,李X军则是由东西向 。并且李X的雨搭均高于李X军的雨搭 。除此,李X军将现有的一间南房出租和在李X房屋窗户前挂鸟笼子,
李X以李X军在其窗户前挂鸟笼子和修建的过高过道等行为侵犯其相邻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军封堵其房屋南墙的后五个窗户及拆除雨搭子和防盗门,不允许将鸟笼子挂在李X的窗前,并且拆除李X窗前走道的过高的地砖 。
李X军辩称:李X的请求于法无据,其租户的作息时间和家人的情况可证明租户产生的噪声并至于影响日常生活,鸟笼子亦在李X父亲的提醒后安放在前院的门口,并且李X根本未与其进行协商 。故请求驳回李X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责任 。
争议焦点
当事人与相邻权人的房屋相距一米,相邻权人在其房屋上增设门窗,其中四扇窗户与当事人的窗户相对,相邻权人增设的雨搭低于当事人的雨搭 。当事人是否有权以其侵权为由,要求拆除相邻权人的设施 。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
原告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因被上诉人李X军房屋距上诉人李X北房过近,侵害了上诉人李X的隐私权;被上诉人李X军的租户制造的噪声严重影响上诉人李X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被上诉人李X军窗户上的雨搭子会使雨水溅到李X的窗户上 。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审判规则评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行使其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因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相邻关系的主体享有相邻权,任何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相邻权 。相邻权侵权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存在损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二、给他人相邻权造成损害后果;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害相邻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应当为相邻人提供必要的便利而没有提供或者加以妨害,或是相邻人的行为超过正常容忍的限度给一方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因不动产相邻本质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也是对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所以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相邻权,若在行使权利时涉及相邻方的利益,则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相应的,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必须对对方的使用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如果相邻关系的一方行使权利未超过合理范围,即不存在损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他方负有容忍义务,不得以侵害相邻权为由要求其拆除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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