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三十日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冷静期是否一定是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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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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