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 , 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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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 , 严重侵害股东利益 ,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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