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文章插图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延期交房怎么起诉,可以业主集体起诉吗 延期交房怎么起诉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还享有继承权吗
- 物业公司有义务去防止业主被盗吗
- 出卖人依法提存货什么负担提存费用
- 开发商土地被政府收回业主应该怎么办 开发商倒闭
- 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备案 业主委员会招标前
- 业主是否有权干涉物业公司的法人变更事项
- 业主延期缴纳物业费物业收取滞纳金是否合法
- 京东直播年货节行业主题日玩法有哪些
- 业主可以推迟1年拿房吗 业主推迟1年拿房合适吗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