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买的房子 , 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 , 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 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 , 如果分手 , 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 , 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 ,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 ,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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