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有债,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但能够证明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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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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