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多分 。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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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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