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并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
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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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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