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问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 。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百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度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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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回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答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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