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 。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有什么】(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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