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的,不侵犯逃犯的肖像权 。因为法律规定,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这样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

文章插图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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