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如参保人员被第三人打伤而入院治疗,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如果在此种情况下,侵权人(第三人)不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者因侵权人逃逸等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的,为了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该条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即侵权人就其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追偿 。
应当指出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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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里规定的“第三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这里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既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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